轉自:中國保密在線
實施已20年的《保守國家秘密法》(下稱“保密法”)將有重要修改。 自1989年5月1日正式實施以來,我國現行保密法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在具體保密工作中出現了各種問題。 據全國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對該法立法調研的綜合報告,近年來我國在貫徹保密法過程中存在的重要問題在于:首先,定秘隨意,解密不及時,國家秘密范圍過寬;其次,保密管理體制和機構設置不盡合理;再次,保密管理方式和手段與保密工作任務不相適應;最后,保密技術經費緊缺,防范技術落后。 在昨天開幕的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上,國家保密局局長夏勇在做《關于〈保密法〉(修訂草案)的說明》時表示,此次修訂主要涉及五個方面內容:增加了針對涉密信息系統的保密措施;加強了對涉密機關、單位和涉密人員的保密管理;完善了國家秘密的確定、變更和解除制度;明確了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政管理職能;強化了保密法律責任。 阻斷互聯網泄密渠道 據悉,目前保密工作處于泄密高發期,其中計算機網絡泄密發案數已占泄密案發總數的70%以上,并呈逐年增長趨勢。 從調研情況看,各地保密技術工作發展不平衡,很多地方滯后,尚未建立投入保障機制,防范和檢查設備不足。在保密技術防護產品的準入、配備、運行等都存在較大泄密隱患,且發現隱患的能力薄弱,成為當前制約保密工作發展的瓶頸。 “針對當前泄密信息系統頻繁泄密的嚴峻形勢,修訂草案增加了相應的保密措施。”夏勇說。 根據草案,其將涉密信息系統按照涉密程度分為絕密級、機密級、秘密級,實行分級保護。并對這一系統采取技術保護,規定“涉密信息系統投入使用前,應當經設區的市級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檢查合格”。 草案特別對涉及互聯網泄密的相關情況予以明確規定:不得將涉密計算機、涉密存儲設備接入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絡;不得在未采取防護措施的情況下,在涉密信息系統與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絡之間進行信息交換;不得使用非涉密計算機、非涉密存儲設備存儲和處理國家秘密信息等等。 確立保密資質管理制度 勇提出,由于保密工作的對象、領域和環境發生了深刻變化,一些經濟和社會組織進入涉密領域,涉密人員流動性增強、流向復雜,管理難度加大,“需要對涉密機關、單位和涉密人員的保密管理制度做進一步完善”。 草案對從事涉及國家秘密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確立了實行保密資質管理的制度。根據其第三十二條規定,有四類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具備保密資質:國家秘密載體制作、復制、維修、銷毀單位;涉密信息系統集成單位;涉及國家秘密的工程項目的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涉及國家秘密的活動的服務單位。 除了建立上述保密資質管理制度,草案還規定機關、單位應確定保密要害部門、保密要害部位等內設機構,“并配備使用技術防護設施、設備”。 同時對涉密人員按照涉密程度分為核心涉密人員、重要涉密人員和一般涉密人員,實行分類管理。 另外,草案對定秘制度從建立定秘責任人制度、限定國家秘密的知悉范圍、完善解密審查制度等方面做了完善。其中,明確將國家秘密的知悉范圍確定為“應當根據工作需要限定在最小范圍”,能夠限定到具體人員的限定到具體人員,否則要限定到機關、單位,并由機關、單位限定到具體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