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在民事、行政和刑事領域都有相關的立法規定,但是在刑事領域所規定的侵犯商業秘密罪由于其立法目的不同于民事和行政領域,故對犯罪的認定較為嚴格。認定商業秘密罪的成立,必須在主體上認定與侵犯商業具有關聯性,構成復雜客體侵犯性,主觀上存在故意以及客觀上對商業秘密產生實害性。
一、侵犯商業秘密罪主體與客體認定
本罪在主體方面并沒有進行特殊設定,屬于一般主體,也可以是單位,從主體資格可能性上看主要包括以下幾類:
獲知某一商業秘密存在的自然人或單位。這類情況在此罪客觀方面往往表現為通過盜竊、欺詐、利誘等非法而對商業秘密進行獲取,主要發生在競爭對手之間。
獲取商業秘密但非法公布、使用或讓渡他人的自然人或單位。這類主體往往發生于兩種情況:第一,單位之間由于商業需要而交流合作,其中一方獲取了另一方相應的商業秘密;第二,內部工作人員在單位中由于工作性質的需要而接觸了屬于單位的商業秘密。這兩種情況下的主體雖然合法獲取了相應的商業秘密,但其責任在于在權利人的要求或者合同范圍內有保守商業秘密的義務,而違反這一義務導致的重大損失將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與認定此罪的主體要件不同,從司法實踐上看,此罪中行為人的罪名成立與否并不需要對行為人侵犯的客體進行深入理解。但是,對于客體的辨析卻對認識此罪的主客觀方面具有原則上和指導性的意義。
依照我國的刑法界對于犯罪客體的分類,目前侵犯商業秘密罪所侵犯的客體爭議主要集中在其侵犯客體是否屬于復雜客體。第一,對于此罪侵犯復雜客體的觀點主要認為此罪既損害了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又侵害了國家對商業秘密的保護管理制度。也就是說,復雜客體觀點的立場認為此罪行為人既侵害了權利人個體的利益又破壞了市場經濟發展的穩定性。第二,認為此罪侵犯簡單客體的觀點,主要認為此罪僅僅是保護權利人對于自己商業秘密的經濟利益,維護權利人對于其商業秘密的處分、收益等權利。
通過對此罪刑法條文的內容以及安排體例兩個方面看,此罪所保護的客體應為復雜客體而非簡單客體。第一,從法條設置的體例上看,侵犯商業秘密罪被列在第三章第七節,屬于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類型的罪名,而非列在第五章之中。運用刑法的體例解釋可以分析得出,列入第三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罪”的罪名最顯著的特征就是其違反國家的經濟管理制度,破壞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所以毫無疑問,此罪所侵犯的客體必然包括了國家對商業秘密的保護管理制度。第二,此罪同時侵犯了權利人對于自己商業秘密的利益,破壞了國家所保護的權利人對于其所有的商業秘密的處分、收益等權利。此罪的成立要求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給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這一要件直接指明了此罪名所保護的客體包括權利人對于自己商業秘密的利益。因此綜上可見,商業秘密罪在主體方面并沒有進行特殊設定,屬于一般主體,也可以是單位,從主體資格可能性上看主要包括獲知某一商業秘密存在的自然人或單位。這類情況在此罪客觀方面往往表現為通過盜竊、欺詐、利誘等非法而對商業秘密進行獲取,主要發生在競爭對手之間等幾類。在客體方面此罪所保護的客體應為復雜客體而非簡單客體。
二、侵犯商業秘密罪主觀與客觀認定
不管是理論學界或是在司法實踐中,對于侵犯商業秘密罪在主觀方面是否包括過失,包括劃分間接故意和過失之間的界限,依然有著較大的爭議。 從刑法對此罪例舉多種行為方式的角度看,侵犯商業秘密罪在主觀方面既包含了故意也包含了過失,除了行為內容的第一項“通過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主觀表現形式只能是故意以外,其他三項均可以包括過失,例如不知道對方并非商業秘密的權利人而與其進行相關交易由此獲取的高額利潤,這種行為可以認定其主觀上是過失而非故意,故此種觀點認為此罪應當包括過失心態。
然而,判斷此罪主觀方面是否包含過失應當以刑法罪責刑相適應原則和刑法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門的規制目的來理解。從這一角度出發,侵犯商業秘密罪的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而不應該包括過失。第一,此罪中“故意”既包括了行為人明知或者經推斷應知其行為對象為商業秘密,同時也明知或經推斷應知其行為是權利人所禁止的損害權利人利益的行為。第二,把過失也認定為侵犯商業秘密罪的主觀要件違反了刑法中罪責刑相適應原則。如果行為人因過失而侵犯商業秘密造成權利人的損失,完全可以通過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的承擔來達到歸責目的,挽回權利人的損失。而把這一情形上升到刑事層面,加重了對過失行為人的懲罰,導致罪責刑不相適應。第三,基于商業秘密自身的特點,其權利人并不與商業秘密本身具有顯著的關聯性來讓他人識別,會很容易造成不知情的第三人對商業秘密的侵權。如果刑法對此情形下不知情的第三人以過失處以刑罰,將會產生不公正的判決結果,也會對市場中的商業秘密交流與使用造成巨大威脅,不利于經濟的發展和交易的穩定。
三、結語
通過以上對侵犯商業秘密罪各個要件的辨析,有益于在司法實踐中認定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之間的界限,也有益于在此罪名的法學理論爭議中厘清各個要件中所涉及的關鍵點,這對于理解和認定侵犯商業秘密罪都有著重大的意義。然而,以上觀點依然需要在社會發展、新的立法和法律解釋中來進一步完善。簡言之,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在民事、行政和刑事領域都有相關的立法規定,但是在刑事領域所規定的侵犯商業秘密罪由于其立法目的不同于民事和行政領域,故對犯罪的認定較為嚴格。認定商業秘密罪的成立,必須在主體上認定對侵犯商業具有關聯性,構成復雜客體侵犯性,主觀上的故意以及客觀上對商業秘密產生實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