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德某原系村黨支部書記、經濟合作社社長,王茹某原系村委會會計。鎮政府向該村值勤人員撥付資金,由村委會負責發放?!吨攸c路口執勤人實名制統計表》由村委會工作人員制作,記載了包括王艷某在內的18名土溝村村民的姓名、身份證號、銀行卡號、金額,表中有時任村黨支部書記王德紅、村委會主任王建某的審批簽字及各村民領款的簽字。李春某在微信群中發布了該統計表照片,宋淑某在其微信朋友圈中發布了該統計表照片,并發表評論:“土溝的錢難道不是我們自己做主,二三十歲的沒工作,這都黃土到脖兒的了,天天躺家里拿錢!上任前天天嚷嚷為老百姓咋滴咋滴,看來漁夫釣到魚后都不喂食!”當晚,王德某的姨母王玉某將該統計表復印件張貼于土溝新村小區圍墻上。
這個案件有兩個問題值得討論,《重點路口執勤人實名制統計表》中所包含的信息是否屬于個人隱私或個人信息?王玉某、宋淑某、李春某的行為是否應承擔侵權責任? 一、統計表中所包含的信息是否屬于個人隱私或個人信息
隱私權是自然人保有其生活中不愿被人知曉的信息的權利。個人信息權是自然人的個人信息不受侵犯的權利。自然人個人信息主要指,據以識別特定自然人身份的任何生物性、物理性的數據、文件、檔案等資料,任何與特定自然人相關的,可以據此將該自然人特定化的信息均屬于個人信息。本案中,涉案統計表包含王艷某等村民的姓名、身份證號、銀行卡號等信息。其中,身份證號碼在日常民事交往中發揮著身份識別的重要作用,屬于自然人的個人信息。銀行卡號涉及個人財產情況和財產安全,為從事特定民事活動所用,根據社會習慣和合理標準,一般人顯然不愿意自己的銀行卡號被無關人員知曉,故該信息具備隱私性。同時,公民的姓名、身份證號和銀行卡號三者結合起來成為整體信息,這些整體信息一旦被泄露和擴散,個人的財產安全將面臨一定風險。綜上確認涉案統計表中姓名、身份證號和銀行卡號結合起來的整體信息屬于個人隱私信息。
二、王玉某、宋淑某、李春某的行為是否應承擔侵權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一十條和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自然人享有隱私權,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需要獲取他人個人信息的,應當依法取得并確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信息。因此,公民的隱私權和個人信息權受法律保護,侵犯公民隱私權和個人信息權應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王玉某、宋淑某、李春某以在小區圍墻張貼、在微信中轉發涉案統計表的方式,披露、公開王艷某等人的個人隱私信息,其行為違反法律規定,存在過錯,導致王艷某的姓名、身份證號碼與銀行卡號被同時公開并引發其不良心理狀態的損害后果,侵犯了王艷某的合法權益,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在案件審理中,王玉某、宋淑某、李春某等認為,涉案統計表屬于村委會財務公開范圍,不屬于隱私信息。殊不知,即使涉案統計表屬于村委會財務公開范圍,其公開過程亦應符合相應的規范,不能隨意泄露個人隱私信息。
隱私是個人生活的基礎,是人格尊嚴的體現,尊重他人隱私已經成為現代社會公共道德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當個人隱私被非法暴露于公眾面前時,不僅侵害人格尊嚴,也會使人際關系受到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