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秘密具有秘密性、經濟性,企業的商業秘密得到法律的保護。如果第三人在商業交往中知悉對方商業秘密,有保密的義務,雙方可以簽訂保密協議。那么,商業秘密的保護期限是怎樣的?
有約定的,從約定。沒有約定的,只要商業秘密還具有秘密性,就應當保密。
根據《合同法》的誠實信用原則和勞動者對單位的忠實義務,保守商業秘密的義務屬于法定的義務,權利人與義務人即使沒有約定保密期限,只要該項商業秘密未被公開,仍然具有經濟價值,且權利人對其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屬于法律意義上的商業秘密,則知悉該商業秘密的單位和個人就應當繼續履行保密義務,直到該項商業秘密公開為止,即當事人保密義務的期限與商業秘密的存續期限相同。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依約定。
律師補充:
除其他法律外,《反不正當競爭法》對商業秘密的保護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
1、反不正當競爭法對侵害主體的資格沒有限制,所有知曉商業秘密并違反約定或者規定的勞動者,都可以構成侵害商業秘密。公司法規定的侵害主體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刑法則規定的是國有公司、企業的董事、經理。
2、反不正當競爭法既保護非專利技術,也保護經營信息。而公司法和刑法則主要保護商業機會,商業機會包括經營信息,但不包括非專利技術。
3、反不正當競爭法不僅規范勞動者工作期間的保守商業秘密行為,而且規范勞動者離職后的保守商業秘密行為。而公司法和刑法只是規范勞動者任職期間的保守商業秘密的行為。
商業秘密是一個企業的競爭優勢所在,影響企業的發展趨勢,侵犯商業秘密不僅是民事責任的范圍,也包括刑事責任的范圍,因此想要獲得一個企業的商業秘密應通過合法手段獲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