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自贏周刊的一篇文章。題目叫《HR管理,如何讓商業泄密不再發生》。
文章介紹和論述了曠日持久的華為竊密案的判決結果:并引深研究了“要避免像華為這樣的問題”,“如何用自己的HR來加強對這方面的管理呢?”
看得出作者的用意是好的。力圖從華為商業秘密被竊案中引伸出共性的經驗和教訓,供其它企業警覺。
但是,從題目開始,到文中的論述,邏輯層次不清,論述混亂。不僅不足以支持《HR管理如何讓商業泄密不再發生》這樣一個嚴肅命題。更沒有說明白怎樣通過“人力資源管理系統來防止商業秘密的泄漏”。反而講了很多值得研究和和值得質疑的觀點。
特別是:作者力圖用“仙人指路”的方法說明企業采用HR似乎就能避免商業秘密的外泄。這就更加絕對化和浪漫化了。這就很容易在讀者中產生誤導。因此,有必要就該文中的一些觀點提出質疑。
HR就能不讓商業秘密外泄:這完全是在制造浪漫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商業秘密已經成為企業技術創新的重要內容,成為企業形成和保持競爭優勢的重要手段,成為了一種重要的競爭能力。因此切實保護好創業企業的商業秘密,不僅對于一個企業快速發展、快速崛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而且對于一個企業能否可持續發展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近年來,一些企業已經認識到保護商業秘密的重要性,開始建立了相應的商業秘密保護制度,取得了較好的效果。但是從總體上看,多數企業保護商業秘密的意識仍然比較淡薄,保護措施仍然比較落后,致使侵害企業商業秘密權益的案件不斷增加,企業商業秘密被泄密和竊密的現象屢屢發生,這不僅使一些企業的生產經營受到了嚴重影響,甚至因此斷送了許多年輕企業的生命。
當前,竊取商業機密已成為現代商戰的一個重要特點。
1996年8月,德國大眾汽車公司發現:有人在公司戒備森嚴的車輛試驗區一土丘下埋了一架十分先進的紅外線照相機,用以偷拍公司正在研制的兩種新車型,并將照片通過衛星傳送到外地,給公司造成了巨大損失。
1999年5月,美國通用汽車公司一名前主管被起訴。原因是他在1996年偷竊了通用的新車型計劃、供應價格以及被通用寄予厚望的一條新車型流水線等重要文件,并把它們帶到了德國大眾公司。最后,大眾不得不向通用補償了1億美元。
2000年6月底,歐洲傳出驚人的消息:專家們在歐洲議會委員會一個特別聽證會上,向來自歐盟各國的代表提交了一份令他們大驚失色的報告。報告指出,多年以來,美國國家安全局一直在使用一套覆蓋全球的電子監控系統竊取各國情報,包括歐盟國家的商業機密,從而使歐盟各國遭到了嚴重的經濟損失。迄今為止,這個間諜網至少已經兩次向美國公司提供關鍵情報,幫助它們打敗與其競爭的歐洲企業。
隨著高科技快速發展帶來的極度激烈競爭,全球范圍內的商業間諜行為只會更為“猖獗”,更為普遍。有人預估每年由于機密泄露所造成的損失會超過1000億美元。而根據最新的調查報告顯示:名列《財富》1000的大公司每年因商業機密被偷竊的損失已高達450億美元,每家公司平均每年發生2.45次、損失超過50萬美元的案例比比皆是。
面對這樣一場商戰中的嚴重較量,難道是安裝一個人力資源管理軟件就能解決嗎?完全不可能。那完全是在制造浪漫。作者天真的令人可笑。這里,法國一位情報專家非常深刻的指出:“不要天真地認為有什么職業道德。這種道德實際上是不存在的,特別是在國際市場競爭激烈的后冷戰時期”。
怎樣才能把問題“扼殺在公司的人力資源管理系統之內”?
叫“企業把商業秘密問題扼殺在公司的人力資源管理系統之內”,這是作者“仙人指路”給我們指出的明路。但是,怎樣才能“扼殺在公司的人力資源管理系統之內”呢?
作者告訴我們:企業要加強文檔化管理是第一招。
怎樣加強文檔化管理呢?作者說:“應該讓員工進公司的時候就簽訂一個保密協議,這是最基本的一個程序”,“特別是對一些技術型企業來說”,“通過保密協議,要求雇員對公司作出一個承諾,并把這種承諾書面化”。
接著作者又說:“不過,法律界人士強調,保密協議的簽訂也必須注意若干法律問題,否則有可能成為一張無效的空文。近來流行說法:企業應該和高技術員工簽訂競業限制,規定員工在離開公司以后若干時間內不得在有競爭性的同行業內從事工作。”
這個第一招就漏洞百出,錯誤頻現。
1、商業秘密是不是只指技術領域?不是的。
商業秘密是企業重要的商業情報,是企業的無形資產,更是企業進行戰略決策的依據。商業秘密(trade-secret)又稱為營業秘密,在世界貿易組織《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中被稱為“未披露過的信息”。在我國的“反不正當競爭法”中則進一步將商業秘密概括為符合條件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也可以說商業秘密包括了技術秘密與經營秘密;兩者都屬于TRIPs中定義的“未披露的信息”的內涵,都應該依法受到保護。顯然,把保護商業秘密的外延和范圍僅局限在保護技術秘密的范圍內是不完全的。這樣就會使相當一批企業認知偏頗。
2、是“最基本的一個程序”還是個半拉子程序
作者告訴我們:“應該讓員工進公司的時候就簽訂一個保密協議,這是最基本的一個程序”,“特別是對一些技術型企業來說”,“通過保密協議,要求雇員對公司作出一個承諾,并把這種承諾書面化”。難道這樣一來,就能把“問題扼殺在公司的人力資源管理系統之內”嗎?
這里有兩個十分重要的問題需要澄清:首先,叫職工“作出一個承諾,并把這種承諾書面化”。只是加強保密管理的一種手段。但這種手段不是萬能的,不能保證就能把“問題扼殺在公司的人力資源管理系統之內”!也就是說,這里得不出這樣做了就能保證企業商業秘密不被泄露的必然性結論。
其次,作者把這當成一個“基本的程序”。其實,這是一個企業和職工權利和義務不對等的半拉子程序。如果企業叫職工“做出一個承諾,并把這種承諾書面化”。而且加以實施。那么企業應該怎么辦呢?
只強調了職工的承諾、作為和責任,而不講企業的責任、義務和作為,這是不公正的。事實上,凡是企業因為保守商業秘密問題與企業簽訂保密協議的,當職工履行了保密義務以后,企業應該給予保密津貼或給予相應獎勵。
3、是競業限制還是:“競業避止”
作者說:近來流行說法:企業應該和高技術員工簽訂競業限制,規定員工在離開公司以后若干時間內不得在有競爭性的同行業內從事工作。”
這里作者對概念根本就沒有弄清。作者所云:競業限制其實應該是:“競業避止”。這樣一些人力資源管理學上的基本概念都沒有弄清,竟要“來此仙人指路”真的有點勉為其難了。
不要讓員工拿到整套技術是作者教給我們的第二招。
這一招,又是個虛招。
作者說:這次華為前員工竊密案所暴露出來的問題,正是許多中國企業的通病。“華為研發系統太過于集中,以至于幾個員工就可以帶走公司的一個完整技術。”應該讓“很多大公司的技術部門都是很分散的。每一個技術人員掌握的都只是一小部分。”這樣“在客觀上就對技術人員的泄密造成一定的難度”。
這里,作者的觀念是混亂的。似乎可以說:技術一分散泄密就難了。
根據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的規定,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因此,全部技術是商業秘密,部分技術依然是商業秘密。技術被稀釋只是減少了全部丟失的可能性,但是,并沒有減少部分丟失的可能性和現實性。
特別是當前一些妄圖竊取商業秘密的人知道要想獲取一項技術的全部秘密是困難的,而且風險很大。因此,他們普遍轉變戰略:抓住一些關鍵技術和關鍵部件的技術資料作為獲取的主要對象和跳槽的資本。在這樣一種情況下,作者教給我們的招法不又是一招臭棋是什么?
其實,加強企業的保守商業秘密建設是一項系統工程,需要從多方下手,進行整合治理不是安裝一個HR系統就行的。這里,作者打出了HR的招牌,既沒有論述其技術上的特點,有沒有論述其管理上的作用,鬧不好,也只是一種對新潮的追逐或者是一種閑暇的“浪漫”罷了。
奉勸這樣的浪漫閑士,自己浪漫一下罷了,就不要再誤人子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