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鬼”泄密僅賣2萬
深圳市寶安區法院對一侵犯富士康集團商業秘密案作出一審判決 富士康員工泄密被判刑
本報深圳訊 (記者王納 通訊員 戴海) 去年底蘋果iPad2還沒上市,搶iPad2商機的山寨版不單搶先在蘋果iPad2上市前推出山寨版iPad2保護套,甚至還在美國CES展上販賣。最后泄密者曝光,原來是富士康員工主動泄密給山寨廠商。
近日,這起備受國際關注的侵犯商業秘密案一審宣判,涉案的電子產品配件公司老總和富士康泄密員工均被判刑。
保護套樣品提早網售
該案的3名被告人中,被告人肖承松系深圳市邁拓電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人侯鵬娜原為富士康集團的員工,后離職。被告人林克誠則時任富士康集團研發部專案組副課長。
2010年7月,肖承松聯系侯鵬娜,讓其設法獲取ipad2平板電腦的相關數據信息,承諾將生產的產品以成本價銷售給侯鵬娜。侯鵬娜找到時任富士康集團研發部專案組副課長林克誠。9月,肖承松將2萬元人民幣交給侯鵬娜再轉交林克誠。
林克誠從其所在課題組將ipad2平板電腦后殼的3D數據圖檔拷貝進U盤并秘密夾帶出公司,兩次將同樣的ipad2電腦后殼的3D數據圖檔發給侯鵬娜。肖承松得到該數據圖檔后,即委托東莞一家工廠生產出100多個ipad2平板電腦的后殼保護套樣品在網上銷售。
研發成本206萬元
深圳市公安局寶安分局經偵大隊接報案后,委托鑒定后認為富士康集團研發的ipad2的產品外殼圖紙信息不為公眾所知悉。
經深圳市中衡信資產評估有限公司評估,涉案商業秘密的研發成本為人民幣206萬元。
判決
3人被判刑并處罰金
寶安區法院認為,涉案ipad2平板電腦后殼3D數據圖檔在案發時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且權利人采取了相應的保密措施,屬商業秘密。
林克誠違反與公司的保密協議及公司的保密規定,將其掌握的商業秘密提供給他人使用,肖承松、侯鵬娜采取利誘的不正當手段獲取他人的商業秘密,給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3人均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
6月9日,法院對被告人肖承松、林克誠、侯鵬娜侵犯富士康集團商業秘密案進行一審宣判,認定3被告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15萬元、有期徒刑一年兩個月并處罰金10萬元、有期徒刑一年緩刑兩年并處罰金3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