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使用手機處理公務的情形越來越普遍,很多公職人員將微信應用于日常工作,不少機關單位建立了微信工作群。 微信辦公確實可以為工作帶來一些便利,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工作效率。與此同時,使用微信辦公導致的泄密案件逐年遞增。
微信辦公泄密有哪些情形? 暴露了什么問題? 又應當如何解決?
案例1:緊急傳達致泄密 2016年10月,某市市委某部門為部署相關敏感工作,印發了涉密文件,并通知該市29個鄉鎮派人簽字領取文件。某鄉政府干部洪某到市委領取文件后,認為事件緊急,又正值深夜,于當晚將該件拍照發送到鄉政府微信群。群成員楊某看到后,立即轉發到其他微信群。之后,該件被數次轉發到多個微信群和微博,造成泄密。
案例2:匯報工作致泄密 2017年10月,某單位辦公室副主任肖某,為向在外檢查工作的分管領導匯報工作,找到保密員趙某查閱文件,擅自用手機對1份機密級文件部分內容進行拍照,并用微信點對點方式發送給在外檢查工作的領導。案件發生后,有關部門撤銷肖某辦公室副主任職務,并調離辦公室崗位;給予負責管理涉密文件的趙某行政警告處分;對負有領導責任或監管責任的李某、秦某和邵某進行誡勉談話,并責令作出書面檢查。
案例3:誤點誤傳致泄密 2015年3月,某廣播電視臺所屬報社總編辦工作人員陳某在接到臺總編室的一份涉密文件后,為迅速將文件內容告知正在北京指揮“兩會”報道的報社副總編牛某,用手機將通知拍成圖片后準備通過微信發給牛某。陳某使用計算機登錄微信發送圖片,在操作時突然彈出一個微信群窗口,導致誤將圖片發到該微信群,并通過該群外泄。案件發生后,直接責任人員陳某受到辭退處理,報社總編辦主任張某受到停職檢查處理,臺總編室主任陳某受到停職反省處理,報社總編輯秦某受到通報批評、扣除績效處理。
案例分析 保密部門組織查辦的此類泄密案件往往存在某種“客觀因素”:
待辦公務緊急,其它通信方式不暢,無法當面交辦或報告,技術失誤乃至領導指示使用微信傳送等,實際是當事人漠視保密法律法規,對發生泄密后果心存僥幸。
保密提示 微信辦公導致泄密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第四十八條第七款“在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絡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線和無線通信中傳遞國家秘密”,屬于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還將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使用微信辦公作為一種發展趨勢,本來無可厚非。問題并不在于微信本身,而在于機關單位保密管理的松懈,對干部職工保密教育培訓的不足。
應對措施 機關、單位要加強保密宣傳教育,把風險意識和責任意識層層傳導到每一個人。領導干部要管好身邊工作人員,做到經常提醒。干部職工不僅要保證自己不使用微信傳密,發現此類情況還要及時報告有關部門。 原則上不提倡使用微信辦公,因工作需要組建的工作群,交流內容應嚴格限定為周知性的一般信息,禁止傳播一切國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禁止涉密人員使用微信辦公。 將涉密載體全過程管理與智能手機使用保密管理結合起來,從源頭上消除涉密文件數字化的隱患。
此外,除了不能在微信群里發布涉密信息,還要提醒各位公職人員,以下問題同樣要注意: ⊙不要在微信群里妄言; ⊙不要在微信群里散播黃賭毒、暴力恐怖、謠言詐騙等信息; ⊙不要在微信群里參加非法活動; ⊙警惕微信紅包類“微腐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