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俊超在反光材料公司工作期間,簽署了保密協議,反光材料公司也為其支付保密費用,宋俊超應負有對反光材料公司的忠實義務,宋俊超違反保密約定,披露、使用、允許他人使用反光材料公司經營信息的行為,可以認定宋俊超侵犯了反光材料公司的商業秘密。睿欣公司與宋俊超利用所掌握的反光材料公司的客戶信息,與反光材料公司的特定客戶進行交易,侵害了反光材料公司對其客戶名單享有的商業秘密權利,主觀上具有共同故意。宋俊超、睿欣公司對反光材料公司的商業秘密構成共同侵權。
上訴人宋俊超、鶴壁睿明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睿明特公司)因與被上訴人鶴壁市反光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反光材料公司)、原審被告李建發侵犯商業秘密糾紛一案,不服河南省鶴壁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稱一審法院)(2015)鶴民初字第9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6月2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宋俊超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杜宏昌、上訴人睿明特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趙紅波,被上訴人反光材料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樹忠及委托訴訟代理人張皖豫到庭參加了訴訟。原審被告李建發經本院傳票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宋俊超、睿明特公司上訴請求:1、請求撤銷一審判決第一、二項,改判宋俊超、睿明特公司不承擔侵權及賠償責任;2、判令反光材料公司承擔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一、反光材料公司起訴主體錯誤,一審法院代反光材料公司變更睿明特公司的名稱,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有失公正。截止到一審判決下發前,反光材料公司未向一審法院申請變更睿明特公司名稱,而一審法院擅自替反光材料公司變更“鶴壁市睿明特科技有限公司”為“鶴壁睿明特科技有限公司”,并變更法定代表人“李建發”為“陳勝法”,不符合法律規定。二、一審法院認定反光材料公司所述的相關客戶經營信息構成法律意義上的商業秘密,無證據支持和法律依據。反光材料公司提供的證據1系其自行制作,證據2是寥寥幾張發貨單和增值稅發票,證據7、8均是反光材料公司單方制作,這些證據不能證明反光材料公司與哪些客戶保持了長期交易關系,也未顯示客戶交易習慣、意向,對產品的價格承受能力、產品數量、質量要求、主要業務競爭對手等構成商業秘密的關鍵信息。三、一審法院認定宋俊超、睿明特公司構成對反光材料公司的共同侵權,無證據支持,事實認定錯誤。證據9中宋翔物流單據貨物名稱唯獨沒有反光材料,收貨人姓名沒有一個與反光材料公司提供的客戶重合。其次,鶴壁市睿欣商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睿欣公司)與反光材料公司經營范圍有重合內容,有重復客戶也是常理。睿欣公司經營范圍廣泛,反光材料只是其中一項,反光材料公司也無法證明睿明特公司與客戶交易的就是反光材料。四、一審法院判決宋俊超、睿明特公司承擔全部訴訟費用錯誤。一審法院支持反光材料公司部分賠償數額,按照法律規定未完全勝訴的應當承擔部分訴訟費用,全部讓宋俊超、睿明特公司承擔明顯不公。 反光材料公司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準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一、本案主體明確,不存在宋俊超、睿明特公司所稱的起訴主體錯誤、需要“變更被告名稱及法定代表人”的情形。反光材料公司已經承認是一時筆誤,將“鶴壁睿明特科技有限公司”寫成“鶴壁市睿明特科技有限公司”,且反光材料公司在訴狀中加括號注明“鶴壁市睿明特科技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即原“鶴壁市睿欣商貿有限公司”,本案主體明確,起訴狀中的筆誤,一審時反光材料公司已提出糾正,不影響該公司的訴請。二、反光材料公司一審所述的相關客戶經營信息屬于其商業秘密。1、反光材料公司提交的交易記錄及客戶來往票據,內容包括客戶名稱、地址、聯系人、聯系方式、收貨地址、客戶需要產品的品種、規格、數量、單價、成交日期等信息,這些信息是反光材料公司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從不特定的客戶群中選擇分離出來獲得的,這些信息不為公眾所熟知。經營信息的客戶與反光材料公司已形成的穩定的供貨渠道,有著良好的交易關系,能夠給反光材料公司帶來經濟利益。反光材料公司對經營信息采取一系列的保密措施。2、一審程序中反光材料公司將幾年來財務記賬憑證帶至庭審現場,并非只提交了寥寥幾張發貨單和增值稅發票,該證據能反映反光材料公司與客戶存在真實交易。3、宋俊超是反光材料公司銷售部門的負責人,負責東北區域的銷售工作,掌握著反光材料公司的經營信息,熟知與反光材料公司發生業務關系的客戶名單及其他相關資料。反光材料公司在與宋俊超簽訂的勞動合同中附有保密條款,并在工資中為宋俊超遵守保密義務支付了保密費用,宋俊超稱對員工保密要求毫不知曉不符合事實。三、宋俊超與睿明特公司對反光材料公司構成共同侵權。宋俊超在反光材料公司銷售科工作期間,違反保密規定,私自與反光材料公司的客戶進行相同產品的交易,對反光材料公司構成侵權。根據睿明特公司工商登記材料及人民法院調取睿明特公司銀行往來賬目顯示,認為宋俊超為睿明特公司實際經營人。睿明特公司明知宋俊超存在違法行為,仍然獲取、使用反光材料公司的商業秘密,構成對反光材料公司侵權。宋俊超與睿明特公司的行為屬共同侵權,應對給反光材料公司所造成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宋俊超工作期間所獲得的全部客戶信息,均應歸反光材料公司所有,該客戶信息不論是否與反光材料公司存在交易關系,宋俊超將其據為己有、自行交易,同樣構成侵權。睿明特公司主張經營產品為非反光材料,應當出示證據證明,否則應承擔舉證不能責任。四、宋俊超、睿明特公司應當賠償反光材料公司的損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的解釋)第十七條:“確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規定的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損害賠償額,可以參照確定侵犯專利權的損害賠償額的方法進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以下簡稱專利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根據專利權類型,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情節等因素,確定給予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賠償”的規定,一審法院酌定賠償反光材料公司35萬元的損失及承擔案件訴訟費用并無不妥。
反光材料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請求判令宋俊超、李建發、睿明特公司:1、立即停止侵權行為;2、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3、賠償因調查侵權行為支出的合理費用及損失50萬元;4、返還反光材料公司的SIM卡(130××××5409);5、案件的訴訟費用由宋俊超、李建發、睿明特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反光材料公司成立于1996年4月4日,經營范圍為反光材料及應用反光材料制品、鍍膜制品、加工銷售等。宋俊超自2006年起在反光材料公司任業務員,主要負責黑龍江省、吉林省、遼寧省及內蒙古自治區的銷售及客戶拓展工作。反光材料公司與宋俊超先后于2008年2月1日、2013年2月1日簽訂兩份勞動合同,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有保密條款、競業限制條款。反光材料公司對其經營信息制定有保密制度,對客戶及潛在客戶信息采取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時向宋俊超及其他業務員支付了保密費用。反光材料公司發現宋俊超自行購買反光布,于2014年12月9日,向鶴壁市淇濱區人民法院申請訴前財產保全,對宋俊超存放在安陽佳吉快運有限公司鶴壁分公司貨號為41129-57103920-0001-9411-14,收貨人為宋翔的14件反光布,予以了查封。 宋俊超以宋翔名義先后10次通過鄭州德邦物流有限公司鶴壁分公司向東北地區發送貨物(于2014年7月2日發“反光布、3纖”;于2014年7月27日發“布、1纖”;于2014年7月31日發“布、10纖”;于2014年8月1日發“布、1纖”;于2014年9月12日發“布、2纖”;于2014年10月5日發“織帶、2纖”;于2014年10月22日發“反光條、2纖”;于2014年10月29日發“布、4纖”;于2014年11月9日“布、1纖”;于2014年12月1日發“布、5纖”)。宋俊超于2014年2月8日通過中鐵股份有限公司鶴壁市營業部向東北地區發送貨物“配件、1件”。宋俊超先后7次通過上海佳吉快運有限公司鶴壁分公司向東北地區發送貨物(于2011年2月13日發“橡膠品、3”;于2012年5月19日發“橡膠制品、2”;于2013年1月8日發“被子、3”;于2013年4月2日發“保健口、2”;于2013年6月13日以宋翔的名義發“布、3”;于2013年6月27日以宋翔的名義發“布、9”;于2013年8月31日以宋翔的名義發“布、4”)。 睿欣公司的銀行往來賬目顯示,自2011年8月1日至2015年7月31日期間,睿欣公司與東北地區客戶中,與反光材料公司交易客戶相重復的客戶10戶,供貨交易38筆,交易金額830512.50元。宋俊超以個人名義從睿欣公司帳戶取款27筆,金額為1270603.42元。 鶴壁市山城區睿欣反光材料經營部(以下簡稱睿欣經營部)成立于2006年4月3日,經營期限至2013年2月10日,經營者姓名為李建發,聯系電話為130××××5409。睿欣公司成立于2011年6月22日,經營期限自2011年6月22日至2021年4月30日,經營范圍為鋼材、建材、五金交電、涂板、反光護欄。法定代表人經兩次變更的聯系電話均為130××××5409。2011年11月12日,宋翔辦理了該公司經營項目變更,增加的經營項目為:反光材料制品、服裝、紡織品、衛生用品、橡膠制品等。2013年8月27日,宋翔辦理了睿欣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變更手續。另外,在睿欣公司經營期間,宋翔還參與了公司營業執照辦理、公司事項變更、提交年檢報告及公司年檢、領取營業執照等公司工商登記手續的相關工作。睿欣公司于2015年1月19日名稱變更為睿明特公司。 另查明:宋俊超的身份證號碼為與宋翔的身份證號碼410611198102187510系同一人,號碼為130××××5409的SIM卡由宋俊超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