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秘海傳聲 商業秘密是企業保持行業競爭優勢最重要的知識產權之一,離職員工、競爭對手或其他人都在覬覦企業的商業秘密,如果企業商業秘密遭到侵犯,企業應當如何維權呢?
一、民事救濟 民事救濟是指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公司法、勞動合同法等法條的規定,針對侵權或者違約行為向有關法院、勞動仲裁等機構申請維護權益的救濟方式。民事救濟的案由主要包括侵害商業秘密糾紛、競業限制糾紛、損害公司利益責任糾紛等形式。 (一)侵害商業秘密糾紛 侵害商業秘密糾紛是企業針對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侵害商業秘密行為依法向法院申請救濟的糾紛形式。 侵害商業秘密糾紛分為侵害技術秘密糾紛、侵害經營秘密糾紛,現在,兩種糾紛的管轄法院存在重大區別。侵害技術秘密糾紛一審由高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院、跨區域審理的知識產權法庭以及其他由最高院指定的有管轄權的中級人民法院進行審理,對應二審直接由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管轄。 侵害經營秘密糾紛管轄法院一般按照涉案訴訟標的數額來確定。
例如,北京市基層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在1億元以下且當事人住所地均在本市的,以及訴訟標的額在5000萬元以下且當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市或者涉外、涉港澳臺一審侵害經營秘密糾紛;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在1億元以上、2億元以下且當事人住所地均在本市的,以及訴訟標的額在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且當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市或者涉外、涉港澳臺一審侵害經營秘密糾紛;北京高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在2億元以上且當事人住所地均在本市的第一審知識產權民事案件,以及訴訟標的額在1億元以上且當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市或者涉外、涉港澳臺的一審侵害經營秘密糾紛。侵害經營秘密糾紛的二審依據一審法院來確定。 (二)競業限制糾紛競業限制糾紛是企業針對違反競業限制協議或條款的離職員工,依法向勞動仲裁機構申請勞動仲裁的救濟形式。 競業限制糾紛依據競業限制協議或條款而存在,無競業限制協議或條款則無該救濟形式。由于競業限制關系到勞動者自由工作的權利,因此法律對企業的競業限制協議或條款提出了很多限制性規定,比如,必須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競業限制期不得超過兩年等。 (三)損害公司利益責任糾紛 依據公司法第148條規定“(五)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該條款規定了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禁止義務。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的董事會秘書以及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競業禁止與競業限制規范的不同之處在于:1)競業禁止規范的主體是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而競業限制規范主體是知悉公司商業秘密的員工;2)競業禁止屬于在職期間的禁止義務,而競業限制則是離職后才生效;3)競業禁止是法定義務,不以支付保密費或其他相關費用為生效條件,而競業限制是約定義務,必須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4)針對違反競業禁止規定的行為,企業需要依據公司法規定向法院直接起訴,而針對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行為,企業只能先向勞動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對仲裁不服的可以針對仲裁決定向有管轄法院起訴。
二、行政救濟 行政救濟是指企業向市場監督管理機關申請對侵害商業秘密行為進行行政處理的救濟方式。市場監督管理機關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關于禁止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若干規定》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暫行規定》,對侵犯商業秘密行為進行行政處理,主要依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經營者以及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違反本法第九條規定侵犯商業秘密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企業因損害賠償問題也可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出調解請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進行調解。企業未申請行政調解或未達成調解的,還可以向法院提起侵害商業秘密糾紛,請求損害賠償。 三、刑事救濟 刑法第219條規定“侵犯商業秘密給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單處罰金;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侵犯商業秘密罪是對侵害商業秘密行為的最嚴格的處罰。如果權利人認為侵犯企業商業秘密的行為比較嚴重,給企業造成嚴重損失,企業可以向向公安機關控告,要求立案偵查,追究侵權人的刑事責任。企業提起控告時一般需要提供符合法律規定的商業秘密條件的證據,具體包括非公知性鑒定報告、采取保密措施的證據以及重大損失達到50萬以上的證據。 刑事救濟與民事救濟并不存在先刑后民的法律規定,兩者可以并行;也可以民事在先刑事在后或者刑事在先民事在后,一般需要根據案件情況具體分析。 四、小結 商業秘密對企業至關重要,商業秘密一旦被泄密就成為公有,對企業的損失是不可逆轉的。因此,商業秘密維權也顯得尤為重要,通過以上介紹商業秘密的法律救濟主要涉及民事、行政、刑事三種途徑。最后需要聲明的是:商業秘密侵權維權屬于事后救濟,而事前的防護才是重中之重,因此商業秘密侵權之前采用多少防護措施都不足。另外,商業秘密保護需要頂層架構,即需要具體分析商業秘密,甚至權利人行業情況和未來發展的戰略,綜合專利、軟件著作權等其他知識產權構建全面的保護體系。